武汉青山区代理小学初中高中文化课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
服务项目 |
办学许证 |
面向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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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文/武汉金达一诺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各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公司注册,商标注册,代理记账,验资服务
武汉各区代办武汉各区民办教育非学历培训机构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设立审批
一、审批事项名称
培训机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
二、设立依据
《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
日予以修改) 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
《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令第80号 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第八条、第十条至第十九条)
三、受理条件
1.设立民办学校(初中及以下)应当符合我区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并符合《武汉市民办普通中小学设置审批标准(试行)》和《武汉市民办职业中学设置审批标准(试行)》
四 、一次性告知书,准备资料
1.经过筹设的提交筹设批准书、筹设情况报告,未经筹设直接正式设立的提交申请报告(原件一份拟留);
2.《武汉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立申报表》(原件一份拟留);
3.举办者情况
4.学校法定代表人情况
5.校长情况
6.办学章程。应包括《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原件一份拟留);
7.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的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表、附决策机构决议、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原件一份拟留);
8.基本管理制度(原件一份拟留);(含教职工管理、安全管理、财务管理、财产管理)
9.课程设置、课时安排及教材使用等方面的材料(详细课程表、经过国家机构认证的教材封面及目录)(原件一份拟留);
10.办学场地情况:房屋“二证”和经过公证(备案)的租赁协议、办学场地的结构示意图及面积、房屋安全鉴定书和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除“二证”复印件拟留,其余原件拟留);
11.设施设备清单(品名、规格、数量、价值)(原件一份拟留);
12.办学经费情况、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原件一份拟留);
13.教职工队伍情况:教职工名册(含财会人员)、合同及对应的学历证、职称证、资格证、身份证(幼儿园全员需健康证)(复印件拟留);
五、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现场勘查)→决定→送达
服务区域涵盖江汉、江岸、汉阳、硚口、沌口、东西湖、武昌、青山、光谷、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江夏区、洪山、黄陂等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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