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商务服务网>武汉企业认证>武汉高新企业认证>关于在先著作权的权属认定 免费发布高新企业认证信息
广告
热门浏览

关于在先著作权的权属认定

更新时间:2018-06-28 09:13:16 信息编号:195517044
关于在先著作权的权属认定
  • 面议

  • 高新技术企业,专利,商标

分享

详情介绍

服务项目
商标注册,专利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面向地区

关于在先著作权的权属认定

在先著作权的权属是认定在先著作权需判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当事人关于在先著作权主张获得支持的要件之一是提供证据对相关标识的权属予以证明。关于著作权权属的认定,通常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款的规定,即“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不过,如前文所述,实践中有很多的主张在先著作权的标识本身并非纯粹的著作权领域中的作品,它们往往就是一种带有一定性的商业标识,例如,在先使用却未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对这类商业标识主张在先著作权的当事人通常所能提交的证据并非像典型的著作权领域中的文学艺术作品一般所拥有的底稿、设计合同等证明材料,而通常是外国的商标注册证或者其他出现其标识的商业文件等。同时,由于我国的著作权登记制度采取自愿登记、形式审查的模式,著作权登记证书对于著作权权属的证明力实际上非常低。因此,在这类案件中,关于类似商标注册证或其他带有标识的商业文件能否证明当事人对在先著作权的权属问题往往成为争议焦点。
曾有不同案例对商标注册证结合在后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权属证明力采取不同的态度。不过近年来,司法实践关于此类证据的判断标准逐渐变 得统一而明确。例如,在美国NBA产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NBA产物公司)诉商标评审、陈玉参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1]中,关于NBA 产物公司对涉案公牛图形的权属问题,法院认为NBA产物公司提交的公司注册章程可以初步证明NBA产物公司对其协会所属球队俱乐部的服务标志、商标、商号、版权享有权利。结合NBA产物公司在该案中援引的引证商标申请日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可以证明“公牛图形”的创作完成时间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上述证据可以初步证明NBA产物公司是“公牛图形”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推定NBA产物公司是“公牛图形”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法院采用这种推定权属的认定方式综合考虑到了NBA产物公司在先的商标注册证以及公司注册章程对其所拥有版权等权利的事实,事实上也是对商标注册证在在先著作权权属问题中的证明力在一定程度上的肯定。
在上述“公牛图形”案件审理之后施行的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 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授权确权司法解释)第 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商标公告、商标注册证等可以作为确定商标申请人为有权主张商标标志著作权的利害关系人的初步证据。这一规定明确了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在温州市伊久亮光学有限公司与商标评审、达马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2]中,达马公司依据在先著作权申请商标评审对伊久亮公司所拥有的涉案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各方当事人对于达马公司对其主张在先权利的“鲨鱼”图形权属问题存在争议。达马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申请日早于诉争商标申请日的意大利商标注册证和国内引证商标注册证(上述两商标均包含涉案“鲨鱼”图形),以及登记日晚于诉争商标申请日的“鲨鱼”图形著作权登记证书。高人民法院在就此案作出的再审裁定中指出,因我国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著作权登记机关在制作、颁发著作权登记证书时不对所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故当著作权登记时间晚于诉争商标申请日时,仅凭著作权登记证书尚不足以认定登记的著作权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即享有著作权。但除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后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外,达马公司还提交了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的意大利商标注册证和引证商标注册证,参照商标授权确权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商标注册证可 以作为确定商标申请人为有权主张商标标志著作权的利害关系人的初步证据。本案中,鉴于伊久亮公司、商标评审均未提交相反证据,故应认定达马公司有权主张涉案“鲨鱼”图形的著作权。
由此可见,司法解释与实践均已经明确了在先商标注册证书是判断主张在先著作权的当事人为相关权利利害关系人的初步证据。虽然“利害关系人”仍然不能等同于“权利人”,但从前述案例来看,在当事人提交了在先商标注册证的前提下,再结合其他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权属的证据(例如前述证明力较弱的在后著作权登记证书),即可使相关问题的举证责任转移至对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未能举出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即可认定其对涉案标识享有在先著作权。这实际上相对减轻了在先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司法实践对于在先著作权权属判断标准相对宽松的态度。这一判断标准 符合商标纠纷中关于在先著作权争议的客观实践,尤其有利于拥有具有一定性的在先商业标识的权利人通过司法途径救济自身的在先权利,同时在客观上亦有助于对恶意抢注他人商标行为的遏制

有关任何知识产权(高企认定,商标注册,专利申请)欢迎咨询:
博亿成科技服务(武汉)有限公司
联系人:小师 手机:(同号)
邮箱:boyicheng01@

博亿成科技服务(武汉)有.. 7年

  • 高新技术企业,专利申请
  •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茅店村博瀚科技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光谷科技港2A-1905

———— 认证资质 ————

个人认证已通过
企业认证已通过
天眼查已核实
手机认证已通过
微信认证已通过

最近来访记录

  • 河南周口网友一个月前在360搜索访问了本页
  • 广东广州网友一个月前在百度搜索“著作权权属纠纷判断标准”访问了本页

相关推荐产品

留言板

  • 商标注册专利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专利商标
  • 价格商品详情商品参数其它
  • 提交留言即代表同意更多商家联系我
博亿成科技服务(武汉)有限公司为你提供的“关于在先著作权的权属认定”详细介绍,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价格、型号、图片、厂家等信息。如有需要,请拨打电话:18062008265。不是你想要的产品?点击发布采购需求,让供应商主动联系你。
“关于在先著作权的权属认定”信息由发布人自行提供,其真实性、合法性由发布人负责。交易汇款需谨慎,请注意调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