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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十条红线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十条红线
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在统一了之前林林总总不同规定的基础上,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具体政策进行了系统而详细的明确。此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形势的变化,以及国家税收优惠的范围和力度不断加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扩围”与规范,但在实务操作过程中,仍有不少企业甚至规模性的大企业存在理解不透彻、打“擦边球”甚至“任性”处理等各种乱象,给企业带来很大的税务风险。
一、科研项目:立项内容说不清、道不明
虽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并非于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但现实生活中该政策大多是与高新技术企业联系在一起的。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规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交的材料包含“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税总97号公告也要求“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因此,为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先设定一个科研项目,然后以该项目为研发费用的归集或分配对象。
但有些企业并没有真正实施科研项目的研发,或者没有系统性的科研项目研发计划,只是为了享受加计扣除政策而不得不“编造”研发项目。更有企业在以前年度已申报项目的基础上,改头换脸重新取个看似“高、大、上”的名称,修修改改,一番“粘贴、复制”后,即作为新的科研项目申报备案,并以此作为研发费用归集核算及享受加计扣除的依据,至于该项目的具体研究方向和内容,甚至项目编制者自己都说不清、道不明——反正研发项目终成功与否也没有任何强制性规定,反正只要不迟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资料就可以了,有的是时间可以慢慢“编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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