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规定。关于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
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工作部门,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经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保密工作部门或者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的机关确定。在确定密级前,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采取保密措施。
第十二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照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标明密级。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标为国家秘密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对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密级时,应当根据情况确定保密期限。确定保密期限的具体办法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变更,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十六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要延长的,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国家秘密事项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应当及时解密。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十七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制定保密办法。采用电子信息等技术存取处理传递国家秘密的办法,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第十八条 对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经批准复制摘抄的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依照前款规定采取保密措施。
第十九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制定保密办法。
第二十条 报刊书籍地图图文资料声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以及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产品其他资料:产品名称:保密资格认证;价格:100;区域:全国;主营产品行业:商务服务;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3.在业务高速发展的同时,鸿义始终强调外部机会与内部管理的平衡,十分注重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培养与塑造。公司将客户服务价值作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鸿义秉承“诚信正直追求尊重个人”的企业精神,努力为客户提供服务好,有诚信的保密咨询。更多详情尽在鸿义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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